案例:1999年黄某(女)和李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在一起同居,并以夫妻相称。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黄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共同经营送水服务有限公司,李某为法人代表,两人共同经营。2001年黄某生下一男孩,李某取名为李力。李力出生后,黄某在家抚养李力。李某在外经营公司。2004年李某在外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黄某遂向深圳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黄某想要向法院起诉和李某离婚,必须要和李某补办结婚手续,否则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如果李某单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离婚关系,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不予受理。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只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接受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在本案中由于黄某是在1994年后与李某同居且双方同居时都没有配偶,那么黄某既不能以离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以解除同居关系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黄某和李某同居期间有子女出生,且共同投资经营公司。黄某可以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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