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夫妻一方未锁防盗门导致物品丢失,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以王先生之前妻李女士不锁防盗门的行为与丢失洗衣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起诉。
王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坐落在某区房 屋一套中的大居室归李女士所有;小居室归王先生所有;其余部分由双方共用。
一天,王先生回家看到自家防盗门被打开,放在家中客厅内的一台洗衣机等其他物品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认为王先生所报案件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公安民警办案时说过“我平时外出只锁我自己卧室的木门,我不锁房间的防盗门”之类的话语,认为李女士本身就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其经济损失,遂把其前妻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和李女士举证、质证的情况,李女士虽陈述过其外出不锁房间的防盗门,但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所报被盗案件无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由此,王先生起诉称因李女士不锁门致使其洗衣机丢失缺乏必要的印证,从而也就不能确认王先生本人诉称的其洗衣机丢失之情节与李女士不锁防盗门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房山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万会兵)
[稿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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