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龚某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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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龚某的离婚案今天下午开完了庭。庭审中,辩论的焦点自然是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对方在一审中曾举出过一份由其父母于2004年写下的遗嘱,上面不仅有在场人签名,更有其自己及兄弟签署了“同意”的签名。其后不久,就把两块不动产登记在了对方名下。究竟是遗嘱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呢?
从财产来源来说,这两块不动产均来自于对老房屋的拆迁补偿,而老房屋建造时,对方已成年且已参加工作,和父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二人婚后也没有依风俗习惯和父母亲分过家析过产,应当说,从常理分析,老房屋确属家庭共同财产。理所当然,其拆迁补偿也当然属家庭共同财产。而遗嘱是法定的文书,其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那份遗嘱并不具备法定形式,反而更像多方当事人对财产分配达成的一致意见。显然,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来说,都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
再从两块不动产登记在了对方名下这一民事行为来说,即使是对方父母亲的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也是其父母亲对自己财产的事实处分,是赠与行为,并且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在受赠人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情形时,财产所有权已经归对方。况且,在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法定登记制,即依法登记的财产权利不得侵犯。
所以这两块财产依法依理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今天的庭审效果,自己还觉满意。相信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采纳我的观点。因为,法律毕竟是用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