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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代理词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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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费某某的委托,接受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费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一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十分清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经无和好可能
1、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且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结婚了,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2)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规定中的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 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也未真正建立家庭同居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中第(5)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现在已经符合两种情况,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
鉴于原被告婚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告于2007年10月16号已经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在11月4号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同意离婚后互相不干扰对方生活。(新证据现在提交,因为在原来举证期间该证据还不能收集到)
  三、双方无子女和其他财产纠纷
彩礼问题双方已经协议处理,钱由被告花掉,被告也出证据证明与原告无关。(证据已经提交给法庭)
  四、情况说明,10月16号原告起诉离婚后,当晚家里窗户玻璃就被打破四块,10月24日,在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原告家的玻璃又被打破六块,且原告遭到了被告的短信要挟,后来原告只好与被告签了这个离婚协议,答应给被告5000元钱。后来在派出所的建议下,原告已经离开家庭,外出躲避,鉴于这种情况,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下去,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请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王宏芹
          
                
                   2007年12月6日

姓  名:王宏芹 [安徽合肥市]  
手  机:13033001626
联系电话:0551-5220673
传真号码:0551-05515220672
电子邮箱:whqsud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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