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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国柱律师关于一桩离婚案件的来电回复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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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关婚内财产约定                
郑律师您好:我丈夫与一个女的非法同居有半年时间了,五天前我叫110在当场抓住了他们,并做了笔录。(1)现在我想离婚,我和丈夫曾经做过一次财产约定,他把家里的所有财产归我,但没有经过公证,这是不是有效的,到了法庭上,他要是反悔的话,法院能不能依据过错原则,将财产分给我?(2)我们住的房子的产权证是他母亲的,但是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我和丈夫的单位都出了住房补贴,我4.5万,他2.5万,他母亲当时叫我签下协议,叫我不要这房子的产权,我签了。但后来我从单位辞职,单位要求收回住房补贴,他母亲帮我交了。现在,假如离婚的话,这房子是不是属于家庭财产,可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呢?(我和孩子的户口都在他父母家)。万一不能得到补偿,而我的居住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能不能要求得到丈夫的补助呢?(3)新婚姻法对我丈夫的这种行为提到:我可以向丈夫和第三方提出赔偿?这是不是可行呢?具体怎么操作?(4)这种情况下,孩子是一定跟我的吧?因为孩子才2岁,而他一直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平时也没有回家,没有给孩子抚养费。我起诉他的话,他和第三者会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郑律师回复
  (1)如果协议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协议应当有效,且离婚时也应按此判决。你在离婚时是可以向男方提出损害赔偿,但具体应赔偿多少,现在无法确定。本人无法断言,法院按过错原则,就将所有的财产都分给你。(2)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且你的丈夫是共有人的话,是属家庭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家庭共同财产,也就是没有份额的话,当然就谈不上什么补助的事。(3)你可以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在离婚诉状的诉请中,提出损害赔偿,其数额由你自己确定。(4)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另一方则应按收入的20-3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续咨询
  郑律师您好:还有些问题,(1)上午我问了你有关房子的问题,我们住的房子产权证是他母亲的,但是商品房购房合同上乙方写的是我和丈夫的名字,房子是婚前买的,请问这份合同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凭证吗?(2)还有,我丈夫一年多来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也就是说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我承担的,请问,我可以在诉状中要求他补偿吗?(3)两个月前,我丈夫曾经写过一张欠条,写的是,他欠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他签字,请问,这张条子在上诉的时候有什么用吗?他以前向我借钱的时候,我叫他写下欠条,上面写着他欠我5万元,在两年内还清,请问,这份欠条在离婚的时候要不要出示呢?还是作为另外的事情处理。这些欠条都没有经过公证,在法律上有效吗?(4)起诉是不是很复杂?你认为我起诉的时候该请律师吗?是不是我诉求的赔偿额越高,相应的律师费越高呢?一般律师费收取的比例是多少呢?非常感谢
  郑律师回复
  1、你案子的事实比较清楚,你的购房合同不能证实此房是属于共同财产。2、我认为他应当补偿,但在离婚诉讼状中作为诉请是不大适当,应以子女作原告,追索抚育费为宜。3、起诉时可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但法院不大会可能判决10万元,可能会酌情考虑。4、关于你丈夫向你借款之事,欠条应认定为有效。但不知其此款是否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另外该款用在何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5、如果无法联系上你的丈夫,你可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公告送达的。关于这方面的期限问题,法律是没有作具体规定的。6、起诉并不非常复杂,有无必要请律师代理,则由你自己决定,你认为自己有把握,有不必请律师。如果要求赔偿越高,当然律师费会更高,而且法院的受理费也会高的。我们现在办理离婚案子的收费为涉及财产、债权、债务、赔偿金等的标的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