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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离婚后对前妻施暴 被裁定距离不得近于200米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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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家庭暴力,轻的属家庭纠纷,重的涉及相关法律。生活中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相关执法、调解机关往往对施暴者奈何不得。

  本案,基层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情,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对有效抑制家庭暴力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手记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各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其中95%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

  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社区、妇联、公安等部门往往只能从中调解,只要施暴者不构成治安处罚条件和刑事犯罪,女性只能采取忍受和躲避的方式。

  201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被正式纳入深圳市立法项目,这是我国首部性别平等法规,该条例明确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倡导用法律的强制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不久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9个省市进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工作。与此同时,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开出了重庆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土家族离婚女性叶萍(化名)的前夫因对前妻施暴,法院裁定其靠近叶萍的距离不得近于200米。

  叶萍的婚姻

  丈夫徐鸣经常外出喝酒、赌博,输了钱经常打骂妻子叶萍。2010年2月2日,法院判决叶萍、徐鸣离婚;孩子由叶萍抚养;徐鸣享有探视子女权。

  2001年4月份,叶萍的前夫徐鸣(化名)带着儿子程程(化名)从新疆返回老家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简称酉阳县)。叶萍觉得儿子一走,偌大的新疆一个亲人都没有了。

  1991年,20岁的叶萍打算离开酉阳县去新疆开个理发店之前,认识了同乡徐鸣,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一同前往新疆谋生。

  婚后,叶萍和徐鸣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动手……几年后,叶萍向新疆博克西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程程判给徐鸣抚养。

  2003年1月,叶萍在酉阳县买了一处房产,返回家乡开了一家理发店。

  叶萍和徐鸣的双方老人看昔日的小两口至今都未再婚,便动起了撮合他俩复婚的心思。

  2004年10月12日,叶萍和徐鸣在酉阳县办理了复婚登记。

  两人复婚后,徐鸣经常外出喝酒、赌博,输了钱经常打骂叶萍。

  徐明每次打骂妻子总是避开儿子,所以孩子对父母的矛盾并不知晓。叶萍想,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如今三个人好不容易又走到一起,既然孩子不知道,还是忍了吧。

  2007年,徐鸣离家到天津打工。2008年11月,徐鸣发生交通事故,脾脏破裂。2009年初,徐鸣出院返回酉阳县。

  伤愈后的徐鸣性格愈发古怪,打骂妻子的行为毫无收敛。一天夜里,徐鸣醉醺醺回家,因叶萍开门晚了点,便破口大骂,动手打人。夫妻两人的吵闹将儿子惊醒,孩子将徐鸣劝住。但从那儿以后,徐鸣再也无所顾忌,当着儿子的面经常羞辱打骂叶萍。

  叶萍前往派出所报案、妇联申请庇护,但有关部门调解过后,徐鸣照打不误。

  2009年12月21日,叶萍向酉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0年2月2日,法院判决叶萍、徐鸣离婚;孩子由叶萍抚养;徐鸣享有探视子女权;徐鸣离婚前所住房产属于叶萍个人财。

  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次,徐鸣将叶萍毒打一顿,并留下一张字条:“你不要让我生气,在我控制不住时,你后悔(就)晚了。我不想天天与你吵、生气。千万没有下次,切记!”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徐鸣丝毫没有搬出去的意思,在叶萍家里吃、家里住,对叶萍的管束比离婚前更严格,没事总是打电话“查岗”。

  一次,徐鸣趁着孩子不在家,将叶萍毒打一顿,并留下一张字条:“你不要让我生气,在我控制不住时,你后悔(就)晚了。我不想天天与你吵、生气。千万没有下次,切记!”

  叶萍找到法院,要求徐鸣搬出自己的房屋。

  2010年4月26日,酉阳县法院强制执行,徐鸣搬出了叶萍的家。

  徐鸣搬出去后,经常以探视儿子为由找上门来,叶萍只要放他进来,其便在家中摔摔打打、辱骂威胁。

  数次之后,叶萍索性不再给徐鸣开门。于是,徐鸣经常前往叶萍的理发店骂人摔东西,原本热闹的店面让他搞得日渐冷清。

  叶萍为了躲避徐鸣,关掉了理发店,可即便她终日躲躲藏藏,徐鸣仍然会突然出现在她面前……

  叶萍只好再次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叶萍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取徐鸣威胁叶萍的字条、报警记录等证据,认定徐鸣在离婚后对叶萍确实存在骚扰、威胁行为。

  不久,法院开出了重庆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徐鸣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前妻叶萍,或与前妻叶萍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接触;禁止徐鸣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前妻叶萍的住所、工作场所;徐鸣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同意,并不得到前妻叶萍的家中进行探视。如果徐鸣违反任何一条,法院执行机构将有权对其进行轻则罚款、重则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拒不执行裁定罪进行处罚。

  人身保护令开出当天,法院将保护令送达叶萍的同时,还将该法令同时送达徐鸣。

  人身保护令开出后,徐鸣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不存在暴力侵害叶萍人身安全的行为,法院偏听偏信;保护令禁止申请人在距离叶萍200米内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了申请人的权利;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叶萍申请人身保护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限制申请人探视子女的权利。

  叶萍答辩:徐鸣与我离婚后,拒不搬离我的住房,仍与我同吃、同住,多次对我实施威胁、辱骂和殴打,并监视我的行踪。经法院强制其搬离我的住房后,徐鸣还经常借探视子女到我家中骚扰,对我实施辱骂和恐吓,不让我上班,不让我再嫁别人,严重影响了我和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院解析保护理由

  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只有限定徐鸣遵守一些必要的义务才能实现,也才符合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实际需要,且该裁定内容符合家庭暴力防治的原则和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叶萍与徐鸣离婚判决生效后,徐鸣不自觉履行判决内容,拒不迁出叶萍房屋,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于2010年4月26日搬离。在此期间,徐鸣认为叶萍在社会交往、日常生活琐事等多方面欺骗自己,与叶萍发生争执并威胁、殴打叶萍。

  徐鸣向叶萍书写字条一张,对叶萍进行威胁。

  2010年4月19日,徐鸣打电话询问叶萍动向,得知其在逛街,遂赶到叶萍所在地点。徐鸣认为叶萍回答的言语不妥,遂将其挎包撕烂、手机摔坏。

  本院认为:徐鸣与叶萍已经离婚,双方对对方的人际交往和日常行为均不应予以干涉和约束。

  本案中,徐鸣对叶萍的社会交往存在行为上的控制,在生活上逼迫其做不想做的事情,从口头和书面上对叶萍进行过威胁,也对其实施过殴打、辱骂等攻击性行为,给叶萍造成了精神上的恐惧,故本院对叶萍给予人身安全保护适宜。

  关于禁止徐鸣在叶萍的住所和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的问题。本院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本案离婚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只有限定徐鸣遵守一些必要的义务才能实现,也才符合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实际需要,且该裁定内容符合家庭暴力防治的原则和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不允许徐鸣到叶萍家中探视子女是对其探视权限制的问题。本院认为,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但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也不能滥用探视权或借探视子女对对方的生活予以干涉,从而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本案中,由于徐鸣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未进行协商,也未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导致徐鸣在探视子女时没有时间约束,经常采用上门探望的方式探视子女,容易与叶萍发生纠纷,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本院裁定徐鸣不得在叶萍家中探视子女并不是对其探视权的限制,而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探视地点给予合理调整,尽量减少双方发生矛盾的机会,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探视子女,故徐鸣以裁定内容限制其探视子女,要求撤销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出后,当地社区、派出所和妇联也收到了保护令的抄送件。叶萍身边瞬间织起了一张保护网,徐鸣迫于法律威严,再也没迈进保护网一步。

  2011年5月,笔者采访叶萍时其表示:“我终于可以安逸的过日子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