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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称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构成自认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案情:

  张某起诉称与其丈夫李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在诉状送达李某后张某撤回了诉讼。不久,李某又起诉离婚,并提交张某的诉状作为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张某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先前的起诉中称夫妻感情破裂,应视为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自认,故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能按自认处理,在张某否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李某仍应对夫妻感情破裂负举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认。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明确的认可,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尤其是对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所作的认可,它往往意味着责任的承担或义务的履行。因此当事人的自认必须是明确、具体、确定的,要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才能看作是自认,适用时需要从严把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明确表示否认,不符合自认的条件,不能按自认处理。

  其次,自认必须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此处的诉讼过程是指同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还是可以是不同的案件的诉讼过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说明,但笔者认为应该是在同一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为只有在同一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针对特定的特定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辩焦点,通过一方陈述,另一方予以认可的,才可以看作是自认。当事人在另一案件中所作的陈述如果与其他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相一致,能否看作是自认?笔者以为,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并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的事实予以采信,但不宜作自认处理。对于当事人在案外所作的陈述,即使与另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相同,同样不能按自认处理。

  最后,本案是否因为涉及身份关系而不适用自认?笔者以为,虽然《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但不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所有案件均不适用自认。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予以承认,则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不适宜按自认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