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离婚之后能否向前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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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案情】
原告甲男于2009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乙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受理后,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异,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没有提出上诉,自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本以为双方从此之后不会再有任何瓜葛,然而,乙女于2009年10月20向法院另案起诉甲男,要求甲男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万元。理由是双方离婚之后,乙女发现甲男与别人生有一小孩,而这个小孩恰恰是甲男与乙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乙女认为甲男实属是造成他们离婚的过错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分歧】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观点一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异,且乙女在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甲男自然也没有义务赔偿乙女精神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乙女提出了甲男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下小孩的证据,甲男对此也予以承认,只是认为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负有此项赔偿义务。事实上,甲男的辩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尽管双方已经离异,甲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同居的事实客观存在,属于离婚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应乙女的请求,应该承担此项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由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其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起诉;4、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具体到本案中,乙女是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其又在离婚一年内起诉甲男,符合上述情况2,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