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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钱就可以不还吗?- 黄婷律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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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装修工阿华终于扫去阴霾,露出了笑脸。因为令其困扰一年多的50000多元装修工钱总算拿到了手。
2007
年11月,阿华与李旺口头约定:由阿华包工包料帮李旺家装修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工程总价款为八万元,并保证过春节前李旺一家能住进新房。为了慎重起见,
阿华要求李旺立个字据,李旺电话告诉阿华,自己在外业务繁忙,叫妻子唐琳签字就行了。字签了,阿旺不敢怠慢,赶紧组织木工、泥工、水电工等,并筹集四万多
元购置材料,轰轰烈烈进场。经过八十多天的精心施工,终于抢在2008年春节前十二天按要求交付了装修作业,李旺一家搬进新房过了年。在阿华近乎哀求下,
李旺只拿出三万元让工人回家过年。对余下的装修款,李旺信誓旦旦地拍胸脯:“我开有一家公司,过完年就有几十万元货款回来了,你这区区一点小钱算什么。”
既然开公司的大老板这样财大气粗发了话,阿华还好再说什么呢,也回家过年了。
毕竟垫付的装修款有两万是从亲友处借来的,工友们的工钱也还未结算
完,这个年阿华过得不安然。元宵节一过,阿华就追到李旺家,唐琳告诉他:“家里是李旺管钱,李旺昨天出差广州了,过几天再来吧!”。此后,阿华又登门拜访
好几次,都未见李旺的影子。李旺在电话里的答复都是“还在出差,回来一定给钱”,但是一个多月李旺始终在“出差”。再后来,李旺的手机也停机了。两个多月
来分文装修款未追到,阿华急了,心一横,老子就座在你李旺家不走了。这时唐琳不敢再隐瞒了,拿出与李旺签的《离婚协议书》。阿华一看傻了眼,原来上个月李
旺和唐琳已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唐琳,但装修款(债务)没有约定由谁还。唐琳告诉阿华,她和李旺讲好了,所开公司归李旺,装修款由李旺给付,把
李旺的住址和新手机号码给了阿华。好不容易找到李旺的公司,“这下你跑不脱了吧!”。然而找到李旺不仅没能让阿华高兴起来,李旺的一番话让阿华差点气晕
“装修款跟我无关,房子归唐琳,装修款自然由唐琳付,你去找她要,以后别来打扰我了”。李旺叫问唐琳要,唐琳又说应找李旺,两人相互推诿,折腾了半年也未
拿到一分钱。最后是通过诉讼,才从李旺手里拿到装修款。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对此还专门作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有人以离婚为由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通常情况下,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
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
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提示大家,
时下一些夫妻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的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既是夫妻共同债务,就要
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来偿还。李旺与唐琳在《离婚协议书》中即使约定了装修款由其中一人支付,这种约定对第三人阿
华是没有约束力的,不影响阿华向他们任何一人或者二人共同主张权利。本案中,阿华的装修款就是从拍卖李旺的财产而得到解决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所以提醒债权人要多
长心眼,在尚未摸清对方底细之前,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