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 凤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丹法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周全民,男,生于1975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丹凤县蔡川镇瓮金沟村四组,农民。
被告朱晓惠,女,生于1977年9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原告,原籍湖南省桃源县,农民。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全民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晓惠经公告传唤未能出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4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周丽安,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00年外出,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八月,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在丹凤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周丽安,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不同,时有纠纷发生,后被告于2001年春外出,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以及周德文、刘杰、周惠粉证言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 同生活时间不长,被告即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诉讼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周全民与朱晓惠离婚。
二、婚生女儿周丽安由周全民抚养。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周全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一平
人民陪审员 冯恩琐
人民陪审员 王军正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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