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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李卓麻索与伊兴明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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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兴明(又名伊吉然),男,土族,1979年3月2日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桦林村村民,住该村七社13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麻索,女,土族,1982年10月1日生,互助土族自治县松多乡麻洞村村民,住该村五社147号。
  上诉人伊兴明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对伊兴明在一审答辩状中要求李卓麻索返还彩礼26000元的答辩请求未作审理属程序错误。上诉人以该请求提起上诉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此达成调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贾 新  
审 判 员 刘积成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