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生元,男,生于1953年1月16日,汉族,平安县平安镇西村村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万英,女,生于1955年农历8月,汉族,平安县平安镇西村村民,现住平安镇东村。
委托代理人杨万忠,男,生于1943年9月10日,汉族,尖扎县第一完全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平安镇东村,系被上诉人杨万英之兄。
上诉人秦生元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平安县人民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上诉人秦生元与被上诉人杨万英于1973年结婚,并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杨万英于2005年12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审理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秦生元与被上诉人杨万英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东面4间及南面1间砖混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2间,果树100棵,花椒树35棵,东面的5间温室的地上设施,冰柜一台,电视机一台,功放一台,音响一套,茶园房1间的地上设施,活动房3间的地上设施,铝锅1个,炒锅1个,大锅2个,水缸1个,高压锅1个,洗衣盆2个(铝制、塑料各1个),碗30个,小碟子25个,大碟子30个、大杯茶1件,麻将3副,麻将桌2个,单人床1个,组合柜1套,缝纫机1台,压面机1台,电吹风2个,归被上诉人杨万英所有。中西面5间砖混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2间,果树100棵、花椒树35棵,西面温室的地上设施、摩托车1辆,冬季茶园12间的地上设施,茶园房1间的地上设施,活动房3间的地上设施,铝锅1个,炒锅1个,大锅2个,水缸1个,高压锅1个,电饭锅1个,洗衣盆2个(铝制、塑料各1个),大铁门1个,铁锅台1个,海绵1卷,碗30个,小碟子25个,大碟子30个,一次性碗子1件,麻将3副,麻将桌2个,单人床1个,天时达手机一部,小衣柜1个,钱桌1个,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电吹风2个,归上诉人秦生元所有。
三、夫妻共同存款2700元,双方各享有1350元。
四、夫妻共同债权800元,双方各享有400元。
五、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经手的借款,由经手人偿还。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846元,双方各负担92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贾 新
代理审判员 王新育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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