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静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静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孟庆奎,男,1962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静海县子牙镇小黄庄村。
被告李桂森(李广萍),女,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静海县沿庄乡西禅房村。
委托代理人李长春,男,工968年生,汉族,大港区委党校干部,住本市大港区晨辉里27号楼2单元60l号。
委托代理人李广清,男,工963年生,汉族,教师,住本市静海县沿庄乡西禅房村。
原告孟庆奎诉被告李桂森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庆奎诉称,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不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桂森辩称,被告现有病精神压力过大,现还在治疗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工月3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00年9月间,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被告回娘家期间,原告曾多次找人去被告娘家接被告回家,但被告未回。现被告患有心因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疾病,正在治疗中。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被告回娘家后原告多次找人去接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患病正在治疗中,如果离婚,不利于被告对疾病的治疗,被告亦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孟庆奎与被告李桂森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月艮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英全
审 判 员 李德刚
审 判 员 高英贤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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