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王红,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
被告赵志强,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所不详。
原告王红与被告赵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红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被告夫妻之间就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与原告现已分居六年之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与被告赵志强于199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已分居六年。原、被告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告王红与被告赵志强结婚证1份;
2、阿城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证明1份;
3、本院的开庭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形成证明体系,并经本院审查,应予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红与被告赵志强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它诉讼费1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公告费500.00元,公告车费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中伟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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