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大 荔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荔民初字第035号
原告郭群,男,一九六九年四月八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荔北企业公司家属院内。
被告梁婉玲,女,一九六八年八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郭群与被告梁婉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婉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群诉称:一九九九年元月我与被告登记再婚。再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几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家无宁日。二00一年十一月被告由我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并与我分居生活。二00二年元月被告退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缺席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四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渐恶化。二00二年元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诉讼中,本院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公告传唤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再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不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二00二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足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准许。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郭群与被告梁婉玲离婚。
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其它诉讼费用五百四十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世广
审 判 员 康光宇
人民陪审员 李竹侠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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