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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王奕馨与宫传新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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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54号

  原告王奕馨,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信用联社营业部职员,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被告宫传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信用联社职员,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委托代理人梁闯,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奕馨与被告宫传新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奕馨与被告宫传新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座落于阿城市胜利街人和一号楼5单元302室房屋一处及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热水器一个、床一个、饭桌一个、茶桌一个、冰箱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个、电饭锅一个、DVD一台、电磁炉一个等均归原告所有,戒指一个、耳环一对、项链一副、手镯一个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中,欠张玉7,0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欠王桂文10,5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四、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25,000.00元,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五、第二至四项于2004年11月3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它诉讼费2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2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中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