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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松与张侠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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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陈立松,男,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五坪村三组。
  被告张侠,女,生于1978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振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他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立松与被告张侠于2003年4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5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经调解未能和好。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松与被告张侠虽自愿登记结婚后,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立松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500元,由陈立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振涛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