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全宏淑(曾用名全海淑),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双丰镇东光村三组。
被告李世学,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在韩国下落不明。
原告全宏淑与被告李世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宏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世学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哲洙,(现年19周岁,中学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于1999年9月份赴韩国打工,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结婚证原件2份。
证据三、证明材料1份。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抗辩性证据。
原告提交证据经核实认定有效,并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自1999年9月份去韩国打工后,至今音讯全无。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及债务。
综合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因赴韩国打工,至今音信全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全宏淑与被告李世学离婚。
二、交通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5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艳红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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