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83号
原告袁凤霞,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通城街物资回收楼1单元401室。
被告刘俊林,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所:阿城市通城街物资回收楼。
本院受理原告袁凤霞与被告刘俊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正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景福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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