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28号
原告刘德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工商局职员,现住址阿城市清真小区。
委托代理人黄凤楼,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天红,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址阿城市清真小区。
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名女孩刘桐,现年6岁,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德金与被告朱天红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200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现有家庭财产联想电脑一套归被告所有,其它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使用朱瑞茹房屋抵押贷款,于贷款偿清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朱瑞茹后返回朱瑞茹。
五、原、被告欠中国银行贷款20541元,由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每月付1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贷款。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玉欣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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