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45号
原告张翠红,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龙涤集团家属楼14号3单元509室。
委托代理人郭维龙,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林,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龙涤集团家属楼14号3单元509室。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2001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共同财产有一座落在龙涤小区14号楼3单元509室房屋一处,摩托车一台,有债权3000元,各自欠其亲属外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翠红与被告李国林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座落于阿城市龙涤小区14号楼3单元509室房屋一处产权归原告张翠红所有,原告张翠红给付被告李国林财产折价款16000元,此款于2004年11月26日一次付清;摩托车一台归被告李国林所有,债权3000元归原告张翠红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欠的外债各自承担,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2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静波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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