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阿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王淑杰,女,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阿城市黑加仑制品厂退休工人,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十七委一组。
被告张永利,男,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电业局阿城变电区工人,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十七委一组。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7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三名子女,均已成家,双方共同财产有一座落于阿城市和平街朝阳小区11号楼7单元402室的房屋一处(户名张永利),无存款、无外债、无债权,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淑杰与被告张永利自愿离婚;
二、家庭财产座落在阿城市朝阳小区11号楼7单元402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淑杰所有;
三、被告张永利每月给付原告王淑杰生活费800元,此款自2005年1月1日起给付至2010年3月30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静波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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