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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梦玥与洪琦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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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阿民初字第3180号

  原告洪梦玥,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回族,学生,现住所阿城市客运2号楼。
  法定代理人毛君凤,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阿城公路养路段工人,现住所阿城市客运2号楼。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琦,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回族,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热电厂家属楼3号楼。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1997年离婚,后又同居至2004年9月,解除同居后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现原告以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用增加为由,要求被告增加子女抚育费,庭审中,被告同意增加子女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洪琦自200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洪梦玥子女抚育费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双方自行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静波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