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6)一中民终字第1574号
上诉人(原市原告)王增敏,女,四十五岁,汉族,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八三五九所工人,住本市海淀区马外店副食楼二楼二门三号。
委托代理人孟婉,北京市海淀区方圆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南被告)李玉章,男,四十七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海淀区八宝座二十七号楼三门二0二号。
上诉人王增敏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增敏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表示同意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增敏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发下:
准予上诉人王增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增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增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 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兰良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边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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