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6)一中民终字第1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秀,女,五十三岁,汉族,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五号十楼一门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锡久,男,五十七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二0一工厂工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王培秀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秀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培秀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培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培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培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炜
代理审判员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吕春华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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