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李敬伟,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阿什河街城乡村二队。
被告张立国,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阿什河街城乡村二队。
原告李敬伟与被告张立国经人介绍相识仅三个月于1989年4月份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1991年1月23日生有一子张帅,后因家庭琐事,相处不合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同意离婚。现有家庭共同财产为钢琴一架、康佳牌彩电一台、家庭影院一套、翡翠戒指一枚、白金钻戒一枚及其他生活用品,家庭共同债权(阿城市第一建筑总公司电器安装分公司欠被告劳务费)43900元,家庭共同债务600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敬伟与被告张立国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告李敬伟与被告张立国婚生子张帅由被告张立国自行抚养,自2004年8月份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中钢琴一架、康佳牌彩电一台、家庭影院一套、翡翠戒指一枚及其他生活用品(除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白金钻戒一枚归有原告所有;
四、家庭共有债权(阿城市第一建筑总公司电器安装分公司欠被告劳务费)43900元,原告享有15000元,被告享有28900元;
五、家庭共同债务6000元,由被告负担;
六、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任秀华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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