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石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先存,女,
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玉平,男,
原告王先存与被告柯玉平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经常发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不管不问,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柯瑞(
上列事实为庭审笔录,结婚证、迎丰镇三湾村委会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柯玉平长期下落不明,应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而未能履行,致使原告母子生活无着,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先存与柯玉平离婚。
二、柯瑞由王先存抚养,柯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付止柯瑞独立生活时止。
三、王先存的婚前财产归王先存所有;债权由王先存清收,归王先存所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500元由王先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国华
审 判 员 黄振涛
人民陪审员 刘英杰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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