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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存与柯玉平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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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石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先存,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迎丰镇三湾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玉平,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迎丰镇三湾村三组。
  原告王先存与被告柯玉平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经常发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不管不问,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柯瑞(1997年12月13日出生),婚后,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为家庭琐事原、被告时常争吵。2000年,被告驾车撞坏迎丰大桥后即外出打工至今,现下落不明。近年来被告未能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于2003年12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讼离婚。另查明,原告有婚前财产嫁妆,写字台、缝纫机各一台,现有债权800元。
  上列事实为庭审笔录,结婚证、迎丰镇三湾村委会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柯玉平长期下落不明,应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而未能履行,致使原告母子生活无着,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先存与柯玉平离婚。
  二、柯瑞由王先存抚养,柯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付止柯瑞独立生活时止。
  三、王先存的婚前财产归王先存所有;债权由王先存清收,归王先存所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500元由王先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国华
审 判 员 黄振涛
人民陪审员 刘英杰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