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王丙华,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老营村。
被告杨福玉,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老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华与被告杨福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华于2004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丙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立波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铁军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