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李彬与张利民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李彬,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祥泰小区。
  被告张利民,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红星乡北兆小学教师,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祥泰小区。
  原告李彬与被告张利民于200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同时,原、被告表示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债权、债务及存款,双方共同财产只有松下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彬与被告张利民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松下29英寸彩色电视机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它诉讼费1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中伟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