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39号
原告杨智超,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阿城市医保大药房,现住阿城市老干部局家属楼3单元702室。
被告谢海涛,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市贯通购物广场,现住阿城市老干部局家属楼3单元702室。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无子女,后因夫妻两地分居,渐起分岐,引至感情不和,故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智超与被告谢海涛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中财产:34寸创维彩电1台、新飞冰箱1台、三星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杨智超所有,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餐具1套、被褥4套和其它生活用品归被告谢海涛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
三、上述第二项定于2004年9月5日前执行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智超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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