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邹艳红,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四组。
委托代理人李殿有,男,阿城市和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红与被告王海龙离婚一案中,原告邹艳红于200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艳红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景福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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