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付春兰与郭立忠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21号

  原告付春兰,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无线电家属楼。
  被告郭立忠,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新华印刷二厂工人,现住址阿城市新华印刷二厂家属房。
  原、被告于2004年5月8日在阿城市民政登记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女孩郭浩然由原告自行抚养。2004年9月3日,原告以郭浩然由被告抚养有利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孩郭浩然由被告自行抚养,自2004年9月6日至郭浩然能独立生活。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中昌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