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刘丽娜与刘传宝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刘丽娜,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阿什河街城郊四组。
  被告刘传宝,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家庭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合经常闹矛盾,现双方分居已达半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庭审做和好工作双方均坚持离婚,现双方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丽娜与被告刘传宝自愿离婚;
  二、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丽娜负担25元,由被告刘传宝负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杭国民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