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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符桂云与吴国英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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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037号

  原告符桂云,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岳吉村。
  被告吴国英,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岳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桂云与被告吴国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桂云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立波  


二○○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司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