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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吕亚珍与杨国利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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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75号

  原告吕亚珍,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杨国利,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押哈尔滨松滨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亚珍与被告杨国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亚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中伟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