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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邓雪冬与林海英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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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邓雪冬,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职员,现住所阿城市朝阳小区9号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郭松阳,哈尔滨市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英,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所阿城市朝阳小区9号楼1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林洪起(系被告父亲),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朝阳小区6号楼。
  委托代理人李殿有,阿城市和平法律服务所主任。
  原告邓雪冬与被告林海英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三年多恋爱,于200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现有家庭财产TCL牌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组装电脑、VCD各一台、沙发两套、衣柜、餐桌各一套,另有原告储蓄保险一份金额10000元,无子女。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其生活予以帮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雪冬与被告林海英自愿离婚;
  二、现有家庭财产TCL牌彩色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及组装电脑一台、VCD一台归被告所有;家庭为原告投保的保险利益及其它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邓雪冬给予被告林海英一次性生活补助款20000元,此款于2004年9月16日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景福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