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秦雪晶,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双城市周家镇东海村。
被告刘志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永康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顾香杰,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杨树乡永康村六组。
原告秦雪晶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月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承包地2.2亩一直由被告耕种,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土地2.2亩及该地收益补贴22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离婚证1份;
二、杨树乡永康村民委员会;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告刘志强辩称: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土地2.2亩,并给付原告租金220元,但只能在秋收后给付。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占有原告土地应予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志强返还原告秦雪晶承包土地2.2亩。
二、被告刘志强返还原告秦雪晶土地使用费220元。
三、交通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一~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玉欣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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