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陈欣,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联通公司合同制工人,现住址阿城市和平街。
被告陈玉辉,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劳动局干部,现住址阿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家属楼。
原告陈欣与被告陈玉辉离婚一案,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被告存放在阿城药用玻璃厂价值12万元的水暖件及被告陈玉辉在阿城药用玻璃厂存款18.2万元。申请人陈欣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陈玉辉存放在黑龙江省阿城药用玻璃厂价值12万元水暖件;
二、冻结陈玉辉在黑龙江省阿城药用玻璃厂存款18.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玉欣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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