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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翠荣与杨秀堂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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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63号

  原告唐翠荣,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二十二组。
  被告杨秀堂,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西钢集团车队工人,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五委十八组。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杨飞,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翠荣与被告杨秀堂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飞由原告唐翠荣抚养,被告杨秀堂自2004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三、家中财产房屋一座,座落于阿城市和平街五委十八组,和平派出所家属楼2单元402室,面积66.67平方米归被告杨秀堂所有。电视1台、衣柜1个、VCD1台,被褥4套归原告唐翠荣所有;
  四、外债3500元由被告杨秀堂负责偿还;
  五、被告杨秀堂给付原告唐翠荣房屋折价款20000元,于2005年9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