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352号
原告吕冬梅,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鹅有限责任公司小岭水泥厂工人,现住阿城市小岭镇石发街三委四组。
被告黄大光,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鹅有限责任公司小岭水泥厂工人,现住阿城市小岭镇石发街三委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冬梅与被告黄大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冬梅于200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彦东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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