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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史伟东与王兆梅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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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13号

  原告史伟东,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阿城变电工区工人,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3委13组。
  被告王兆梅,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14委2组。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0月23日离婚,约定由被告王兆梅抚育婚生男孩史磊(1988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史伟东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5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以被告无力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自行抚养子女。经询问,被告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史伟东与被告王兆梅的婚生男孩史磊于2004年9月28日起由原告史伟东自愿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静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