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庆 市 让 胡 路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让民初字第2627号
原告陈同怀,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42-1号2门501室。
被告王丽莉,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单位及住址同上。
原告陈同怀与被告王丽莉于1994年自由恋爱相识,1995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女陈昱君,现年7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同怀提出离婚,被告王丽莉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昱君随原告一起生活,抚育费由其自负。孩子长大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三、财产分割: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由 艳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浦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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