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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李晓敏与潘恩学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大 庆 市 让 胡 路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让民初字第2618号

  原告李晓敏,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建材公司退养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9-14-5-101室。
  被告潘恩学,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建材公司工人(现已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住址同上。
  原告李晓敏与被告潘恩学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女潘静,现年23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晓敏提出离婚,被告潘恩学同意离婚。
  二、财产分割: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由 艳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浦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