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庆 市 让 胡 路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让民初字第2619号
原告翟淑莲,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17-3-401室。
被告尹建民,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翟淑莲与被告尹建民于1981年自由恋爱相识,198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子尹乾睿,现年20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翟淑莲提出离婚,被告尹建民同意离婚。
二、财产分割: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三、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17号楼3单元401室的二居室商品住宅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购楼款亦归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由 艳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浦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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