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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李鹏艳与陈国君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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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大 庆 市 让 胡 路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让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李鹏艳,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高层H4号楼2门2室。
  被告陈国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单位及住址同上。
  原告李鹏燕与被告陈国军于1989年自由恋爱相识,199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子陈彦存,现年9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鹏燕提出离婚,被告陈国军同意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彦存随被告一起生活,抚育费由其自负。孩子长大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三、财产分割: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由 艳  


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浦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