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阿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李明花,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朝鲜族,职业农民,现住址阿城市通城街。
委托代理人李元秀,阿城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永华,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阿城市木材加工厂工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明花与被告金永华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元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明花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子女(金美淑,现年20岁,学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199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孩金美淑由原告自行抚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1份;
二、证明1份。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属实,本院对其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且被告下落不明4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明花与被告金永华离婚;
二、婚生女孩金美淑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玉欣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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