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一监初字第12号
原告:云淑英
被告:杨德志
原告云淑英与被告杨德志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阿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云淑英与被告杨德志离婚一案家庭财产分割时,未对因交通肇事所负债务给予清偿,属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财产分割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第三、四项(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执行。
审 判 人 周 平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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