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桂霞,女,1972年1月4日出生,胜利油田胜南社区电厂幼儿园教师,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南社区阳城小区35号楼1单元1号。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生,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东营方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海兴小区14号楼2单元10号。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桂霞与被上诉人李敏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7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桂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桂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桂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翟玉芬
审 判 员 侯丽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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