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向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垦利镇后苟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霞,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小赵村。
上诉人成向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愿意服判,于200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向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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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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