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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向明与赵秀霞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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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向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垦利镇后苟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霞,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小赵村。
  上诉人成向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愿意服判,于200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向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