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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其衡与叶佩莲离婚纠纷上诉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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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其衡,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佛山市电化总厂职工,住佛山市平桂街29号A8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佩莲,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佛山市华侨大厦员工,住佛山市平桂街29号A802房。
上诉人余其衡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城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叶佩莲与余其衡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余聪慧由叶佩莲携带抚养,余其衡每月10号前支付女儿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佛山市平桂街29号A802房屋一套归叶佩莲所有,叶佩莲在6月30日前向余其衡支付房屋折价款32500元。
四、格力牌一匹空调机1部,爱多牌CD机一部,音箱一对归叶佩莲所有,乐声牌25寸彩电1台,海尔牌电冰箱1台归余其衡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借叶佩莲母亲钟胜好款项33000元,叶佩莲负责归还16500元,余其衡负责归还16500元。余其衡负责归还的债务,在叶佩莲应支付给余其衡的房屋折价款中扣减,由叶佩莲转交给其母亲钟胜好。
以上三、五项互相扣减后,叶佩莲实应支付给余其衡16000元。
本案一审受理费640元,由叶佩莲承担,二审受理费640元由余其衡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恩 敏
代理审判员 杨 卫 芳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峰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季 河